执行转破产工作是化解涉企债务纠纷、破解“执行难”的有效方法,也是加快处置“僵尸企业”、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路径。4月13日,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“执转破”典型案例,介绍南京法院积极探索建立“立审执破”一体化机制,大力推进执行与破产融合创新发展的成果。
灵活运用预和解机制,帮助小微企业重获新生
(相关资料图)
某机械公司于2001年9月登记设立,注册资本300万元。因该机械公司与某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经强制执行未果,经营部申请移送破产审查。截至案件移送审查之日,机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南京已有17件,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结案事由多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。
破产清算期间,债务人提出和解意向,和解协议草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获全体债权人同意。经审查,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裁定机械公司和解并予以公告。四天后,该院裁定认可机械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机械公司和解程序。
据介绍,本案中预和解机制的运用系区域内首创,在清算程序中灵活运用预和解机制,使破产和解程序仅历时4日即高效终结。机械公司和解计划获法院认可,债权人的清偿率从原本破产清算的零清偿提升到分期履行的100%清偿,机械公司亦免于清算而重获新生。
发挥破产和解功能,切实保障债权人权益
某餐饮管理公司成立于2006年,注册资本100万元。该公司涉及多起诉讼、执行案件,涉案总金额近35万元,而其名下无任何资产,无实际生产经营,且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执行人员查找下落不明。经申请执行人同意,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。
在管理人的推动下,餐饮管理公司自行与全体债权人达成《和解协议》,主要内容为:职工债权、税收债权全额清偿,普通债权按照55%的比例清偿;和解协议由法定代表人徐某负责执行;执行期限为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。经管理人申请,该院裁定确认该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。
据介绍,本案中执行法官及时启动执转破程序,通过破产程序继续深挖债务人财产线索。为高效化解矛盾,法院积极推动破产和解程序的适用,使得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了《和解协议》并快速履行,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。
发挥执转破程序效益,“僵尸企业”迅速退市
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17年6月设立,注册资本50万元,登记状态显示为“吊销,未注销”。该物业管理公司有4起执行终本案件,通过其登记的住所地查找发现其未实际经营,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也无法联系。经申请执行人同意,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。
经管理人进一步调查发现,除已被扣划的少量银行存款外,物业管理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。因物业管理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,经管理人申请,该院裁定宣告物业管理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。
据介绍,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无财产、无账册、无人员,多个执行案件长期未有进展,法院及时启动执转破程序并适用简化审,在破产审理过程中吸收执行程序已查明的相关案件事实,在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,压缩程序性时间,从受理到结案仅用时两个月。
>>入选“执转破”典型案例的还有:
某设备公司破产重整案——强裁批准重整计划,充分保护各方权益(六合法院)
某科技公司破产转重整案——积极适用破产重整,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(栖霞法院)
某文化公司破产清算案——精准适用简化审,快速出清“三无企业”(玄武法院)
某科技公司破产和解案——灵活运用破产和解,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(雨花台法院)
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——及时启动执转破,发挥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功能(鼓楼法院)
某餐饮管理公司破产清算案——创新适用简化审,大幅提高破产办理效率(江宁开发区法院)
某投资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——充分发挥执转破制度功能,破解执行积案积压难题(浦口法院)
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
校对 王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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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解债务纠纷、处置“僵尸企业”……南京中院发布“执转破”典型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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